第一百三十四条 镇区“黄线”控制要求
本规划区涉及的黄线包括:水厂、变电站、邮政所、电信所、移动营业厅、客运站、加油站、污水处理厂、垃圾转运站。
黄线范围内应执行交通设施和电力设施保护等规范要求,原则上不得进行与其不相关的其他建设,以保证其正常安全运行。
第一百三十五条 镇区“绿线”控制要求
本次规划将水系河道绿线控制在0—50米不等;一般防护绿地控制在各用地红线外10米。
本划区涉及的绿线严格要求保护现有的绿地,不得随意减少绿地面积,在规划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之无关的建设,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与之功能无关的建设应逐步迁出。
第一百三十六条 镇区土地使用主要控制要素
为确保西安镇总体规划的实施,依据国家、地方有关规划法规,参照其他相关规划经验,确定规划控制指标值。规划主要从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等几个指标对城镇区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强度进行控制。
第一百三十七条 镇区土地使用控制要求
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应根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在未编制详细规划前,应按本规划确定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性质及相关指标,由桃源县规划局进行核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镇区建筑间距规定
住宅日照间距参照常德地区其他乡镇标准,按H(高度):D(净高)=1:0.8控制,日照时间应保证冬季大寒日日照3小时要求,商业建筑必须满足消防规范要求,并满足日照、视距卫生等要求。
第一百三十九条 镇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镇区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必须符合下表规定。
表19.1主要控制指标一览表
土地使用分类 |
R1R2 |
C1C2C3C4C5C6 |
G1G2 |
U |
M |
绿地率(%) |
30-35 |
20-35 |
65-85 |
20-30 |
20-30 |
建筑密度(%) |
25-35 |
25-45 |
5 |
30-35 |
35-40 |
容积率 |
0.6-4.0 |
0.8-4.5 |
0.05 |
0.6-1.5 |
0.8-1.2 |
建筑限高 |
36 |
36 |
12 |
12 |
24 |
第一百四十条 镇区土地使用兼容性控制
土地使用性质原则上必须遵照执行规划中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用地性质的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符合《土地使用兼容性表》,并由桃源县规划局核准后方可执行。
表19.2土地使用兼容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