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工作报告
——在龙市乡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
张乙尔
(2018年10月30日)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龙市乡人民政府向大会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一、2018年政府工作回顾
今年,龙市乡在县委、县政府和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乡人大的有效监督下,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提出的战略目标,大力实施“生态立乡、项目强乡、务实兴乡、开放活乡”战略,圆满完成了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和龙市乡2018年提出的各项工作目标,全乡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持续、健康、全面、协调发展。
(一)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坚持以发展为第一要务。紧紧围绕财政增长、农民增收,着力培育特色产业和新兴产业,全面挖掘发展潜力,积极培植财源税源。2018年以来,我乡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硬化了7条村组道路,共3315米;硬化水渠22309米,并新修了一条水渠420米;山塘维修17口;新建饮水工程2处,61户230人贫困户直接受益。易地扶贫搬迁配套基础设施 及农户入住各项工作基本完善。
(二)脱贫成效进一步凸显。一是开展拉网式扶贫调查摸底。
组织扶贫工作站成员、村干部、驻村工作队成员以及相关站所办负责人开展了约20天的扶贫调查摸底。对摸底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列出问题清单实行交办,明确整改时间,指定具体责任人将问题切实整改到位。二是加强脱贫攻坚宣传力度。在乡政府的会议室、办公室、走廊、楼梯间以及各村委会的显著位置,都张贴着“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贫困村退出条件、贫困人口退出条件以及三率一度”等重要内容扶贫宣传标语,语言简洁明了,便于记忆。组织了乡村干部上门宣传扶贫最新政策,开展了脱贫攻坚业务知识考试。三是组织了脱贫攻坚学习考察活动。8月28日,组织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驻村工作队队长以及部分乡干部赴攸县黄图岭镇、谭桥街道考察杂交水稻、蔬菜种植等项目。在学习过程中,考察组也留下了各个合作社负责人和技术人员的电话,方便日后交流。同时也邀请了他们来龙市乡发展产业,加强产业发展合力。四是全面压实脱贫攻坚帮扶责任人责任。9月份,根据市委督查组到龙市乡督查后反馈,当前帮扶责任人存在走访不及时、责任干部和驻村干部责任落实不到位、贫困户和非贫困户满意度低、收入测算不认可等问题。我乡及时分析原因,全面部署调度,立即压实责任。要求所有帮扶责任人利用一周时间对全乡的贫困户和非贫困户进行全覆盖走访。对贫困户和非贫困户存在的问题要认真采集,采集上来的问题限时整改。并在党政领导会议上明确规定,帮扶责任人对问题采集不到位的,每户从综合绩效奖里扣200元;采集上来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每户扣200元,坚决严格兑现。
(三)民生事业进一步改善。全面落实各项惠民政策,百姓生活质量逐年提高。“民生100工程”、新农合、新农保、统筹城乡发展稳步推进。低保、优抚工作细致到位。低保工作坚持精准认定、精准救助的原则。在各村初审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均达到百分之百的前提下,我乡再次组织核查小组,认真核对每一户的劳动力、病情、灾情、收入等情况,详细了解他们是否拥有小车、大型机械、商品房、商业门面、非生活必需高价物品,对明显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坚决不得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保障兜底。同时,我乡对新增低保户都会在党政领导会议上户户研究讨论,杜绝在贯彻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工作中出现偏差。今年来,全乡共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49户94人。6户23人由兜底户转为低保户,取消了2户不符合条件的兜底户。对符合条件的37户61人及时纳入低保,同时追回死亡对象享受低保资金10620元。目前,我乡对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新增或者取消的低保户都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办理。
(四)环境卫生进一步突破。组织了驻村干部、驻村工作队成员、卫生保洁员、志愿者以及村干部全体出动,开展环境卫生整治。在整治过程中,以地毯式的清扫方式逐步推进,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清扫队伍把收集到的垃圾运到垃圾亭,并第一时间联系垃圾清运公司,将垃圾及时处理,避免垃圾长时间存放产生二次污染。每个村整治结束后,还会组织环境卫生考核评比小组对各村进行评比打分,评比结果不仅要在单位的微信群、公示栏等载体上公布,还要作为年终环境卫生综合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依据,要杜绝大家“只整治、不保持”的行为,切实形成良性的农村环境卫生长效机制。积极推进河长制工作,加强河流规划、管理和保护。明确了乡级河长6人,村级河长8人,坚持乡级河长每月巡河3次,村级河长每周巡河一次,及时了解各负责区域水库防洪、水资源管理、河流源头和饮用水源地保护等情况,对发现乱排乱倒、乱采乱挖、乱围乱填等现象及时制止,并及时交办给相关管理部门解决。通过会议、微信、宣传栏等载体宣传河长制工作,在各个河库口设立了安全警示牌,提醒群众不要游泳、电鱼,严禁在水边嬉戏。同时建立了河长制工作督办制度和考核奖罚制度,考核结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对因失职渎职导致河库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