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供热管网规划
规划近期供热管网采用枝状布置,远期发展热水管网联网运行,并逐渐形成区域环状管网,提高供热系统的安全性经济性。主干供热管线沿城市干道敷设。供热管网采用直埋敷设方式。
第四十九条管线综合规划
规划各类管道平面布设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1、改建道路
改建道路下管线在保留沿用现状管线的基础上加以补充,新补充管线均设置在人行道、绿化带以内。
2、新建道路
(1)机动车道下不布置任何管线,雨污水管线可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给水、燃气、通信、电力管线应布置在人行道、绿化隔离带下,如人行道、绿化隔离带下空间无法满足,则可将管线布置在绿化退让线内或用地退让线内。
(2)以道路中心线为基准,管线的布置:以东、以南,由道路中心线至道路红线依次布置雨水管(双侧布管时)、污水管、再生水、燃气、通讯;以西、以北,由道路中心线至道路红线依次布置雨水管、污水管(双侧布管时)给水、电力。
(3)道路宽度超过40米时,双侧布置排水管线。
(4)道路两侧无绿化退让及用地退让的情况下,各类管线排布不应超出道路红线。
规划各类管道竖向综合时按照如下原则进行:
1、管线竖向关系
地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通信、电力、燃气、给水、再生水、雨水、污水管线;且需符合交叉避让原则。
2、敷土要求
通信管(沟)、电力管(沟)埋深一般为0.8-1.0米,燃气管道埋深控制在1.0-1.5米左右,给水管道埋深控制在1.0-1.2米左右,再生水管道埋深控制在1.0-1.2米左右,雨水管道起点覆土控制在1.6米左右,污水管道起点覆土控制在2.0米左右,各管线可在高程上使相互错开。具体结合道路、地面高程及已敷设管线断面、管线埋深等因素合理进行确定。
3、穿越河道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管线高程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4、地下管线与穿越设施或建(构)筑物的间距
地下管线穿越铁路、道路、地下建(构)筑物等设施,覆土及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工程规划
1、环境目标:全面环境建设,进行环境的综合整治,争取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使环境面貌得到显著改善,让环境保护同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的需要相适应,提高城镇现代化水平。
——大气:居住片区大气环境执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工业园区,执行《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
——水质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HZBE-1999)——不低于四类标准。
——工业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执行国家《工业“废水”排放试行标准》(GBJ4-73),排放的污水和废水严格执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
——噪声达到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5-93)所规定的要求。
2、综合治理措施:
——改善能源结构,工业使用集中供热,有效控制城镇大气污染。
——治理污染源,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扩大绿化面积,控制二次扬尘,提高生态的自净能力。
——污水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河流。
——合理布置噪声源,防止噪声扰民,减轻交通噪声干扰。
——综合利用垃圾,提高垃圾处理率。
第五十条 环境卫生工程规划
1)加强环卫队伍建设
为确保镇区环境卫生,规划要求应加强环卫队伍的建设,以全面负责垃圾和粪便等城镇废弃物的清运及道路清扫,加强绿地维护等环卫工作。
2. 垃圾量预测
规划期末生活垃圾总量为200吨/日。
2)环卫设施规划
规划新建1处环卫基地,布置在镇西污水处理厂西侧。规划镇区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送至合肥北城区垃圾填埋场,统一进行处理。
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规划布置9处垃圾中转站,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00m2,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5m。
规划20处公共厕所,在车站、市场、公园等地方设置公共厕所,在流动人口密集区按服务半径200~300米设置,一般地段按服务半径为500~700米设置。采用综合处理技术进行粪便处理。
在交通干道每50~80米设置一个果皮箱,在一般道路每80~100米设置一个果皮箱。
第五十一条 综合防灾工程规划
1、抗震规划
——合肥是全国重点抗震设防城市。根据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5-2001)的规定,规划区地震基本烈度为Ⅶ度。重要建筑和生命线工程按规范要求提高抗震设防等级。
——城镇给水、排水、供电、交通、通信、煤气、热力、医疗救护、粮食供应、消防等是城镇的生命线系统,应切实加强防护,保证发生地震时各系统能够基本正常。
——疏散场地应结合规划布局统一布置,规划成片的公园、广场、运动场、学校操场等作为避震疏散场地。
2、消防规划
——规划布置3座消防站。
——消防用水以城镇自来水为主、天然水源为辅,采用生活--生产--消防统一的给水系统;对承担消防任务的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应小于Φ100MM,最不利点的消火栓压力不小于0.1-0.15MPA,流量不小于15L/S,配置消防车辆,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市政消火栓间距为120-150米。